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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炮竹有規範 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下罰鍰

惠星煙火 / 20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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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自從2010/9月8日後共有1766人來看過。

傳統習俗中,無論是過年過節、結婚嫁娶、進學升遷,以至大廈落成、商店開張…等,只要為了表示喜慶,人們都習慣放鞭炮來慶祝。但在歡欣慶祝之餘,仍需注意燃放炮竹所造成的噪音以及地面污染的影響。臺南市環保局表示,違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鍰,並應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臺南市環保局指出,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每日自下午11時起至翌日上午6時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院之周界外 20公尺 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而所規範之第一種行為則是不得於該時段或該特定管制區內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ㄧ般爆竹煙火,違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鍰,並應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至於地面污染部分,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中第一項第二款則明訂禁止「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臺南市環保局建議民眾儘量避免燃放炮竹或是減少燃放炮竹的規模,讓我們生活的環境能減少噪音及髒污,提升生活的品質。此外,民眾倘有噪音之情事,可撥打市民服務中心專線(06)298-1000或環保檢舉報案專線080-00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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