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8月2號公布之版本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高空煙火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公告修正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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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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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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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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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三)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
二、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施行日期:自公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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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高空煙火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三)施放高空煙火場所。
二、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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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修正公布,將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施放高空煙火場所」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並修正公告依據所引條次、施行日期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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