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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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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管制爆竹煙火施放,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爆竹煙火之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四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業者為製造爆竹煙火試驗之必要,不受前項第六款之限制。

除第一項規定外,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妨害公共安寧及生態保育之區域得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五條    有關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對於易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得另行公告禁止施放。

第六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  每日六時前。

二、  每日二十四時後。 

年節或民俗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經本府許可者,不在禁止之列。

申請前項許可者,高空煙火應於施放五日前,一般爆竹煙火應於施放三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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