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爆竹煙火,係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及其他類似物品,其分類如下:
一、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七點五公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七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一般爆竹煙火:指前款以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竹南科學園區基地範圍內。
二、工業區。
三、雪覇國家公園基地面積範圍內(含汶水雪覇國家公園管理處)。
四、各衛生醫療院所(一般診所除外)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
五、各級學校(上課時段)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
六、石油煉製工廠。
七、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八、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九、彈藥庫、火藥庫。
十、可燃性氣體儲槽。
十一、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爆竹煙火製造業者為製造爆竹煙火試驗之必要,不受前項第十一款之限制。
第五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二十二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一、二、四、五款、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其施放種類為一般爆竹煙火,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申請高空煙火施放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高空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高空煙火於施放作業前,應儲放於合格儲存場所。
因應民俗節慶活動申請施放高空煙火,應依「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施放高空煙火,其施放場所與建築物、觀眾及保護對象物之安全距離,消防機關得視申請地點安全防護情形,酌予縮減。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施放爆竹煙火者。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於禁止施放時間內(下午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者。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申請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未經本府許可仍進行施放者。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