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
第三條 除本法條例所規定者外,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及科技園區。
二、建築物周圍五十公尺以內之處所。但施放火花類及爆炸音類者,不在此限。
三、
第四條 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於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施放。
前項規定之爆竹煙火,如逢春節、元宵節及中秋節或
第五條 未滿六歲之兒童,禁止施放本法所規定之爆竹煙火。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七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及時間,得向本府申請許可後,不受限制。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種類、數量、目的、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及
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