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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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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除本法條例所規定者外,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及科技園區。

二、建築物周圍五十公尺以內之處所。但施放火花類及爆炸音類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必要經本府公告之地區。

第四條    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於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施放。

前項規定之爆竹煙火,如逢春節、元宵節及中秋節或其他特殊節日,則施放時間為自該節日八時起至次日二時止。

第五條    未滿六歲之兒童,禁止施放本法所規定之爆竹煙火。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七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及時間,得向本府申請許可後,不受限制。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種類、數量、目的、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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