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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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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之管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

第四條  下列場所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場所及其基地。

二、工業區。

三、國有林班地。

四、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五條    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於下列時間不得施放:

一、每日上午八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由施放單位提具相關安全防護計畫,經申請許可後,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方式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規定禁止事項,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本府申請。

第九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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