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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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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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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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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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授權規定辦理。
二、查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係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一級之公共危險物品,其管制量依法為五十公斤。本案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管制數量爰予援用。
三、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其數量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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